邀請創作者以素人角度分享捷運沿線景點、美食與步道,透過影片徵件活動,獲選者的影片有機會登上台北捷運官方YouTube,主持人還有機會成為北捷專題影片特派員。
以「台北捷運沿線」為主軸,拍攝推薦的打卡景點、美食(主題類佳)、步道半日遊等長度約5分鐘之YouTube旅遊節目,每集可選1站以上進行拍攝,不限站點(須為搭乘捷運可抵達之處),由參賽者自行發揮創意。
(一)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工作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皆可報名。
(二)參賽者(隊伍或個人參賽)於每類別限投1件作品,每件作品限投一個類別,參賽影片須為原創內容,且不得為國內外徵選活動得獎作品,並為未曾於國內、外任何報刊、雜誌、網站等形式公開發表,已公開發表作品不得參賽,亦不得以更換片名、改編片長等方式再行參賽。
(三)如為團體創作,須指派1名團隊代表人作為參賽作品申請人,並擔任與主辦單位聯繫之窗口。
(四)未滿20歲者,須一併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始得參賽。
即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23時59分止
至活動網站,點選「我要報名」,填寫各報名欄位,並提供YouTube影片(設定為不公開)連結網址。
(開放主辦單位審查影片之日期至少應至111年12月30日止)
自製影片 MP4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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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圍影片經上傳至主辦單位YouTube頻道,參賽者可自行推薦影片衝點閱流量,至活動截止後,觀看次數最高之影片
入圍影片經評選結束,於「主持人台風及表演魅力」評選項目得分最高者
凡符合報名規定之參賽者,不限是否入圍,即享參加獎抽獎資格。本獎項採隨機抽獎
(一) 投稿結束後,由主辦單位挑選景點、美食、步道半日遊類各至多15支影片作品入圍,並上傳至主辦單位官方YouTube影片專區。
(二) 由主辦單位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針對入圍之影片依評選標準進行評審。景點、美食、步道半日遊每類得分最高之前3名影片,分別可獲得特優、優等、佳作獎金。
(三) 評審小組得視參賽作品內容,決議獎項予以從缺辦理。
(四) 入圍或得獎影片因故經判定並宣告資格不符者,該名額將不予遞補。
(五) 評審結果將公告於活動官網及主辦單位官方FaceBook粉專,另以email或電話通知得獎者。
(一) 參賽作品之影像及配樂須為原創作品或其他合法授權之影音,或選用「創用CC」授權音樂,違反者,取消參賽資格。如有侵害他人權利,概由參賽者負擔一切法律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
(二) 參賽作品應取得被拍攝者之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並同意主辦單位無償使用。
(三) 參賽作品禁止抄襲及轉貼他人資料,並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加徵選。參賽作品中有利用他人著作或權利時,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或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倘發生著作權爭議或侵權情事,概由參賽者主動出面解決並自負全部法律及賠償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 得獎者,主辦單位並得取消其得獎資格,追回已頒發獎金,同時名額不遞補;倘造成主辦單位之損害,參賽者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四) 影片內容禁止涉及色情、暴力、毀謗、人身攻擊,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妨礙社會正當風俗及公共秩序或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等情事,倘有違反,概由參賽者主動出面解決並自負全部法律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得獎者,主辦單位並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金;倘造成主辦單位之損害,參賽者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五) 參賽者授權主辦單位為行銷宣傳推廣之目的,得就參賽作品進行公開播送、公開傳播、公開發表、重製、出版,或於相關活動中主辦單位認為合適之利用行為,使用方式及次數均不受限,主辦單位不另通知及給酬。參賽者並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六) 得獎作品以得獎者為著作人,並授權主辦單位無償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包含但不限於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等。得獎者承諾在著作權存續期間,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七) 得獎者須提供主辦單位所要求之完整領獎文件,並於指定時間完成領獎及簽署著作權聲明暨財產權讓與同意書,未依規定時間內完成手續者,視為放棄得獎資格。
(八) 參賽者應清楚載明聯絡方式,如遇基本資料填寫不完整及聯絡資料錯誤等情形,造成主辦單位無法通知及作業,一概以棄權論。
(九) 得獎者若為團隊,獎金及領款收據應由參賽作品申請人代表領取並填寫,主辦單位恕不協助分拆獎金。得獎者如須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獎金,應檢附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如因此發生爭議,概與主辦單位無涉。若得獎者為未成年人,另須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
(十)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金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得獎者必須依規定扣繳10%中獎所得稅額,始得領獎。但得獎者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達183天者),不論金額均需依規定扣繳20%稅率。任何稅捐之支付皆為參加本活動得獎者之義務,概與主辦單位無關。前述稅捐法規如有更新或變動者,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十一) 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基於本活動之執行、廣告、行銷、贈獎等目的,蒐集、處理並利用參賽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十二) 凡報名參賽者,視為均已閱讀並同意受本活動簡章及相關辦法規定之拘束,且了解主辦單位保有變更、調整及取消內容之權利。
(十三) 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解釋之。
(十四) 因本活動所生之一切訴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一、本人 參加111年台北捷運「捷運特派員」影片徵件之作品,茲聲明並保證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文案內容及影片、音樂使用)皆符合徵選規定,本人擁有完全之著作權及其他法律上權益,絕無抄襲、仿冒、剽竊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之情事,且作品未參加過其他比賽獲獎或公開發表,如有違反,本人願負所有法律責任;如貴公司因此取消本人得獎資格,本人願無條件歸還所領取之獎金,如因而致貴公司受有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二、本人同意將得獎作品之全部著作財產權無條件讓與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人承諾在著作權存續期間,不得對貴公司及其再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得獎作品若為二人以上之共同著作或共有之著作,本人保證已通知其他共同或共有著作人本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並經各共同或共有著作人全體同意授權代為簽署同意書。如有違反者,本人將承擔所有法律責任並返還全部獎金,並賠償貴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四、本人若得獎,將簽署著作權聲明暨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予台北捷運公司。
此致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已知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之內容。
本人如未滿20歲,將提供簽署完成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予台北捷運公司,始得參加影片之徵選。